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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建监字[2005]第25号
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监督站:
为确保节能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并落到实处,加强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保证节能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节能的工作步伐和建设行业各责任主体的节能意识,依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及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节能标准的重要性认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对违反节能标准的项目有关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监督机构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建设节能中的法定责任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严格按程序进行监督注册、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自身人员建筑节能标准的学习,尤其对各方责任主体的技术人员要加强节能标准的培训,特别是对施工企业的土建质检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确保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各地市要在2006年底前普遍对以上人员进行轮训一次,并将有关计划上报省建设厅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经审查同意实施,省总站负责教师、考试计划、范围和考核合格备案,并负责在网上注明通过了建筑节能考核合格,并作为2006年质检员年检的依据。
(四)明年的全省质量大检查要对节能建筑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监督单位的监督方案、监督交底记录及监督计划中是否明确了建筑节能的监督重点部位及重点内容;施工单位的土建质检员是否通过节能知识考试,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涉及有关节能的材料要求及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节能的技术标准,实物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节能验收标准,并要求每个在建居住及公共建筑工程至少有两名土建质检员通过节能培训考核合格;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是否按照监理规范制定有关节能建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艺的保证措施,监理单位的总监及土建监理工程师是否通过节能知识考试结业合格;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进行了审查,在检查中要查看是否按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并发放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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