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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黑建质[2007]105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保证国家节能政策在本省顺利实施,依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就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规范》的宣贯、实施及节能工程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和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在建筑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保证《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制定《规范》的宣贯培训计划,在2008年4月1日前对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轮训一遍。

  三、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项目,节能墙体的验收按《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规定验收,采暖采用地面热辐射和电采暖的验收按《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规定验收,其它的分部工程验收执行现行的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的标准规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四、凡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2008年6月1日前竣工的民用建筑项目,除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外,一律按《规范》进行验收,在此期间验收的民用建筑,待条件成熟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补测。

  五、在2008年6月1日后开工或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对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同时要按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建科[2005]55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将验收合格的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当地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六、在2008年6月1日后申报市优和省优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经过建筑节能检测合格,其中包括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的检测以及《规范》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送检项目检测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能申报。对申报省优的居住项目还应包括热舒适性的检测。

  七、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的要求,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2008年6月1日后开工或竣工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规范》的规定,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严格竣工验收的管理。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项目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情况以及监督管理情况,上报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在2008年6月1日前开工而未竣工的此类项目,在2008年6月1日前上报;对在2008年6月1日后开工的此类项目,在办理完监督注册手续后一周内上报。
  九、本通知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推进检测水平的提高使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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