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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置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的通知
各市(地)、县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手段,增加科技含量,确保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备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备仪器、设备的目的
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厅的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查仪器设备,是今后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其目的是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结构构件、设备安装等进行实物质量检查,确保结构、使用功能和增加可信度。
二、配置要求
1、各市(地)、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如下仪器、设备:
(1)混凝土数显回弹仪;
(2)混凝土厚度测试仪;
(3)激光测距仪,激光定位仪;
(4)钢筋扫描仪;
(5)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仪;
(6)漏电开关测试仪;
(7)新拌砼快速测定仪;
(8)渗漏寻检仪。
2、各县(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如下仪器、设备:
(1)混凝土回弹仪;
(2)混凝土厚度测试仪;
(3)钢筋扫描仪;
(4)激光测距仪,激光定位仪。
三、具体要求
1、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配备仪器、设备所须费用可在监督费中解决。
2、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充分认识配备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的重要性,调剂好经费,认真抓紧落实。
3、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2002年底前按配置要求配置到位,有条件的监督机构应力争提前。有关配备的具体事宜可与省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4、配备检查仪器、设备,今后将作为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考核条件之一。凡从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通过培训学习,熟悉掌握检测规程和仪器、设备性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5、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受监工程质量实物的监督检查抽测工作,重点对影响工程使用安全的结构工程进行抽测,要充分发挥检测设备的作用,增强监督检查的科技含量。
黑龙江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抄 报:省建设厅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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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嘉建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制作 TEL:0451-53627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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